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1〕7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号楼**号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6时28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苏GK****号小型轿车,沿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路由西向南右转弯行驶至海连路与江化路路口时,该车右前侧与由西向东行驶由韩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前侧相撞,造成韩振楼摔倒受伤,车辆局部损坏。韩某甲于2020年4月28日在家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在现场投案。
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转弯的车辆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强险保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乙、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记录、照片等;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武
2021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93670****);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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