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1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浒山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都匀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7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沿都匀市X904县道拉江寨路段由江洲方向往富溪方向行驶。当天21时许,周某某行驶至X904县道拉江寨路段时,该车右前部撞上右侧行走的毛某某,致毛某某摔倒受伤,毛成高经都匀市毛尖镇卫生院抢救无效后于当日23时许死亡。经都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传唤证、强制措施凭证、人员信息查询,户口簿复印件、人员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申请书、通知书、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预付丧葬费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收条、欠条、身份证复印件、谅解书、查获经过、认罪认罚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车检鉴定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属性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艳玲
检察官助理: 赵 丁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都匀市毛尖镇**村**组,联系电话:17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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