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90********,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乡**村**组,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闫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1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榆林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榆林派出所南一百米处时,与步行的行人宋某某发生刮蹭,造成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集体研究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建清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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