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43********,汉族,文盲,务农,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29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06时5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已年满76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从祁阳县白水镇两江村往肖家村镇方向行驶,车辆途经**镇**村加油站往肖家村镇方向100米地段时,撞到路上行人曾某某,造成曾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19年12月28日,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祁阳县**镇市场内将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9日,经永州市中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曾某某生前因交通事故致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颞骨骨折、颅底及颅内多发积气、左侧顶枕部头皮血肿、脑疝形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20年1月3日,祁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逃逸,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其家属赔偿曾某某家属17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家属已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谅解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照片、尿液检测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事故追逃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已年满75周岁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建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0页,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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