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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3********,彝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现住盘州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死者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死者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2日-6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贵BNS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盘州市**镇街上往**村方向行驶, 11时30分许行驶至**镇**村**组**路段时,因不按规定会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致使该车前保险杆左端与对向行驶由肖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肖某某及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上乘车人刘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周某某拨打120电话,并让同车的王某某打电话报警。肖某某被送往贵州省兴义市西南骨科医院抢救治疗后转院至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治疗,因医治无效放弃治疗于2019年10月23日返家途中死亡。

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11月19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周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截止2019年11月17日,周某某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8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肖某某疾病证明书、住院病历材料、肖某某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刘某某疾病证明书、周某某驾驶证、贵BNS7**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周某某垫付医药费收条、周某某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王某某、顾某某、肖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盘)公(司)鉴(法病)字【2019】159号、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川旭鉴【贵-盘】(2019)车鉴字第325号、第326号;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录音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按规定会车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让同车人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赔偿死者家属,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敏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32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卷若干,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死者家属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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