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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9********,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小学文化,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07时50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湘******三轮摩托车沿益阳市赫山区“X341”县道由益阳往新市渡镇方向行驶,在新市渡镇建新村新滩组路段,撞到横过道路的行人朱某某,造成其当场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离开现场到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新市渡派出所投案。

经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3mg/lOOml。经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所驾湘******力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制动系技术状况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共计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6.8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若辉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71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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