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4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大型货车途径319国道益阳市资阳区**镇**路段时将正在人行道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田某乙撞倒,致田某乙当场死亡。经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田某乙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田某乙及其家属6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甲、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赔偿死者及其家属损失并取得死者家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胜赢

检察官助理:殷许文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5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