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3********,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浏阳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1月10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8时3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质的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浙******小车沿X002线由西往东行驶,至9KM+100M路段会车时,恰遇被害人彭某乙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由于被告人周某某操作不当,向右打方向,致使小车右前部将被害人彭某乙撞倒,造成彭某乙当场死亡及肇事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彭某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警民警抵达现场后将其传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损失23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车凭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当事人笔录、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报告、赔偿凭证、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而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刑罚幅度内处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磊
代理检察员:陈炜
2020年4月10日
附项:
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401****。
二、移送案卷2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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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简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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