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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号,租住娄底市娄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已邮寄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照审判管辖的规定,于同年4月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及被告人和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湘******北汽小型轿车从娄底市娄某某石井乡蛟龙村出发,沿国道354公路(娄连公路)由西往东行驶至570公路+400米地段时,因观察不周,操作不当,其车头与前方被害人刘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相撞,造成刘某某及其搭乘的被害人聂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甲立即拨打120电话,并报警,尔后在现场配合交警处理事故。同月28日,聂某某因救治无效死亡。经认定,周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周某甲与聂某某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聂某某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笔录、娄底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刑事谅解书、调解协议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周某乙、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7.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故,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时观察不够,操作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颜炜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9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被害人刘某某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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