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87********,汉族,大专文化,**车**。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鄂J****6重型自卸**车沿本市**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镇**4S店门前路段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路面行人即被害人叶某某(男,殁年61岁)发生碰撞,造成叶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拨打110、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无犯罪前科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遗体火化证明、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洁琼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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