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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餐饮,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居委会**组**号,现住老河口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鄂F****0号五菱宏光面包车沿老河口市光化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老河口市光化大道郑家营村路段时,因观察路面情况不仔细,将步行横过公路的行人宋某某(女,殁年48岁)撞倒致伤。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及时拨打110、120,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后某某经老河口市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经鉴定,某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万元,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近亲属对周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110报警受理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测试结果单、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3.老河口市公安局民警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4.光盘1张;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案发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浦克富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老河口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986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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