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78********,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鄂J****3号小客车自罗田县九资河镇往徐凤冲村方向行驶,行至九资河镇花油畈村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洪某某驾驶的鄂J****9号两轮摩托车碰撞,致被害人洪某某倒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洪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罗田县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洪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玲
检察官助理:冯天笑
2020年6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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