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牌号为鄂A****8哈佛小型普通客车,从洪湖市**镇**村**组向**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路段时,遇前方张某某驾驶的号牌为豫Q****J东风轻型普通货车逆向停在公路左侧车道准备装载收割机,被告人周某某驾车从公路右侧通过时,与货车的跳板相撞并向左避让驶出公路左侧路面,将路边行人马某某撞倒后又撞到树上,致马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洪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垫付死者安葬费用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挥中心110接报警处置记录、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洪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艳军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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