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四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4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于2014年4月9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处以警告。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鹏,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联系电话1377376****。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刘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9月21日18时20分左右,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海安市晓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公镇贲巷村二十三组地段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所驾车辆车厢右前角与站在道路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的刘某甲发生碰撞,致刘某甲跌倒受伤,刘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24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逃逸,经路过车辆拦截后被海安市公安局抓获。
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调取、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海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5.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车辆痕迹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永根
2020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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