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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8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18年12月22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8年12月30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豫PY****号小型轿车由陕西省西华县**镇驶往卢某某**镇,行至卢某某**镇**村**路段与王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车辆受损之交通事故,2018年12月18日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卢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由于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卢某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处理。 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家属同被害人王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王某某家属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证人薛某某的证言;卢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王勇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河南省西华县**乡**行政村**村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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