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19〕37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196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05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豫SFP***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行驶至信阳市平桥区**乡**路段时,与同向前方步行的黄某甲发生相撞,造成黄某甲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明港勤务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汪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根宏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