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冀**号轿车沿京赞线(23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到曲阳县**乡**村南路段处,撞住曲阳县**乡**村的行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某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文敏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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