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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6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冀**号轿车沿京赞线(23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到曲阳县**乡**村南路段处,撞住曲阳县**乡**村的行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某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敏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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