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沈阳**客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镇,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街道**小区**楼**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辽A****A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沈营线29公里处向右并道时,与同向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辽K****8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辽K****8号大型普通客车将路边行人王某某撞倒,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当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拍摄的现场照片;
2.书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保单、死亡证明、委托书、病历、谅解书、协议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沈阳市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勘查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刚
检察官助理:李想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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