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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四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1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村**幢**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芦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芦某甲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 月13日4时45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苏FQ****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南通市**路路口,未按规定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致所驾车前部碰撞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芦某甲所骑货A0**人力三轮车左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芦某甲受伤,两车损坏。被害人芦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24日死亡。被告人周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南通市公安局唐闸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芦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4.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侦查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侦查机关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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