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永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某某,住江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江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江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晚,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S348省道自西往东行驶,19时许,途经江某某潇浦镇溪美路段时,因受对车车灯影响,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同向行人,先后碰撞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致何某甲、何某乙及周某某自身受伤、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何某甲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7日死亡。经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何某甲系颅脑损伤并闭合胸部损伤引发多脏器功能障碍导致呼吸衰竭死亡。案发后,周某某赔偿何某甲家属医疗费、丧葬费共计80650元。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摩托车、血迹等物证照片;2.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证言;4.被害人何某乙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6.尸检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8.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永华
检察官助理何文斌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江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换押证、证人(鉴定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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