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4〕115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汉族,****年**
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2511,中专文化,蒲城县**镇**村九组村民,在外打工。 2014年2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4年4月18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家属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陕E*****号奇瑞牌越野车沿西禹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兴镇街道南口东400米处时将行人魏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后沿西禹线由西向东行驶的蔡某某(已不起诉)驾驶的陕E*****号小型轿车又将倒在公路上的魏某某碰撞。魏某某当场死亡。根据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14)0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于2014年2月11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2、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
3、证人张某某、孙某某、周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刘某某、渊某某的证言;
4、书证;
5、鉴定文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车辆勘察检验记录、肇事现场勘察表和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李燕锋
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零散材料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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