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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000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新丰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17时10分,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粤ABX****号二轮摩托车沿105国道新丰往广州方向行驶,行至105国道2404KM(新丰县**村)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没有注意路面的车辆动态,与前方骑自行车的朱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害人朱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新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佳

2019年12月12

附:1、侦查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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