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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陈某某(重伤),女,27岁,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牌照号为川T*****的小型轿车搭乘黄某某、冯某某及被害人陈某某由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方向沿云石路向青白江区**镇场镇方向行驶,当日21时40分行至成都市青白江区云石路**镇**村**组处,川T*****车侧翻在道路右侧,造成川T*****车受损,陈某某受伤,经鉴定评定为重伤二级。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离开现场将被害人送医并让黄某某冒充该车驾驶员。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经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源

2020年5月15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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