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省**市**市,住**市**区**镇**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德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00时许,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桂******号小型汽车沿**县**路由**购物广场往**街方向行驶,行至**县**路****小区路段时,以57km/h的行车速度与横穿过公路由李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德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甲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3mg/100ml。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通过家属积极筹钱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共计43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黄某某、邓某某、李某乙等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德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建设
检察官助理:龚新创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在德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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