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身份证号码440721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江门市蓬江区**镇**队**号。2019年12月23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号牌为粤R4****重型自卸货车由台山市端芬镇往广海镇方向行驶,当日18时许,行驶至**镇**村路段时,跨越路面中心线与对向被害人黄某某均驾驶的号牌为粤JT****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均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

经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均符合交通事故所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经广东天地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害人黄某某均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80.91mg/100ml;从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成份。

台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辆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驾驶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害人黄某某均醉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被告人周某某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被害人黄某某均的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过错。根据《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某均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71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笔录。

6、相关书证。

7、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峰

                                  检察官助理:李秀芳

2020年11月2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门市蓬江区**镇**队**号,联系电话1370228****。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