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一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搭载被害人罗某某沿X493线由南海影视城往禅炭路方向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好斯莱包装厂路段时,未按规定超车且超速行驶,碰撞前方行驶的粤E9****号轻型厢式货车,导致两车辆损坏、周某某、罗某某受伤。其中罗某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原地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3月5日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燕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联系方式:1851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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