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台儿庄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无号牌拖拉机,沿台儿庄区箭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翰林府邸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乘车人张明侠从车上掉下后被碾压致死,被告人周某某当日电话报警并主动到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交警大队投案。经法医鉴定,张明侠因交通事故造成胸腹腔脏器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某、田某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年龄证明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无号牌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继霞
助理检察员: 闫 璞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被告人意见表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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