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村**号**街**巷**号。2020年5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亦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鲁******号轻型货车沿济徐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徐州方向220KM+300M处时,与同向停车在应急车道付某某驾驶的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车追尾相撞,致鲁******号轻型货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后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验车笔录;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证人付某某、王某某证言;6.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且已协议赔偿被害人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浩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金乡县**村**号**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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