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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Z4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寿县**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寿县安丰镇天岗村酒坊组路段处,不慎撞到行人孙某某,致其倒地受伤。孙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案发后,周某某待在现场,等待出勤民警处置。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孙某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周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坤君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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