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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都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邹某某,汉族,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4********汉族,中专文化中国**银行**支行客服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号,现住重庆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赖刚,四川长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曾某某,女,殁年56岁。

本案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1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下午,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号牌为渝D*****的“春风”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曾某某,由温江区方向沿灌温路往都江堰市区方向行驶。当日14时19分许,周某某驾车行驶至本市温灌路124号附1号前路段,连续超越同方向前车时,与同向前方左转、董某某所驾川U*****“东风”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U****挂“中集”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并致周某某受伤、摩托车上乘客曾某某当场死亡。

经都江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董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曾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经检验,被害人曾某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闭合性损伤。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向被害人曾某某的近亲属赔偿了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综合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建波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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