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姜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301968********);同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登记的“红旗”牌电动三轮车沿仁和大道由邛崃市羊安镇新城区往成新蒲快速路方向行驶。当晚20时05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车行驶至仁和大道中段(距横六路31米处)时,与道路右侧同向推着自行车前行的王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王某某受伤,后被害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其全身损伤分布广、类型多,符合车祸伤特点。
经鉴定: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
经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航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730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证据光盘壹张,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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