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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Z33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9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社**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徐某某,男,汉族,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71962********,生前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川K*****长安小型轿车沿崇州市崇阳街道明日大道往蜀州北路行驶。00 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行驶至崇州市崇阳街道蜀州北路305号路段时,其所驾车前部与同向在前由徐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后川K*****小型轿车前部又与路灯相撞,造成二车及路灯受损,徐某某受伤入院并于当日18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现场对周某某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229.1mg/100ml。后在崇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抽取血样。

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1、徐某某死亡死因符合剧烈的钝性机械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2、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中的摩托车;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转向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相关要求;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行车制动系前轮未装备有制动器,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相关要求;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前部灯光照明装置在事故中受撞损坏严重,无法完整检验;3、川K*****小型轿车转向系、行车制动系除事故中受撞损坏外,其余所检项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相关要求;川K*****小型轿车前部灯光照明装置在事故中受撞损坏严重,无法完整检验;川K*****小型轿车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介于80km/h-90km/h之间。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某的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210.9mg/100ml。经查,该路段限速40km/h;某某准驾车型D,当前状态为注销。

2020年9月15日,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8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给付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490000元、医药费20071.14元、丧葬费350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事实、情节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娟

                                 检察官助理:徐杨

  2020年12月8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法律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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