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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四川省仁某某**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其逆向停放在国道G213线仁寿段2335公里钢铁五岔路口处的川******号重型自卸货车起步掉头时,因严重观察不足,与被害人徐某某相撞,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徐某某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开放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损伤死亡。经眉山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徐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四川省仁某某**镇**村**组,联系电话17360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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