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临泉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镇,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嘉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8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皖K*****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嘉陆线长江干堤与葛洲坝码头交叉路口路段,遇对向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鄂L*****二轮摩托车直行。因周某某驾车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致重型自卸货车与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嘉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成某某的证言;3.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4.嘉鱼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惠民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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