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1〕8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河南省确山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确山县**镇**村**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红色“凯马”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京******),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通州区**路**号电杆处时,借用右侧非机动车道超车,将非机动车道内的环卫工人毕某甲撞到,造成毕某甲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毕某甲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周某某于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9时许接民警电话传唤自行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接受审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现场、车辆照片等;2.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家庭关系证明、货车代理服务合同、劳务协议等;3.证人证言:证人毕某乙、马某某、崔某某、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隽
检察官助理:汪玫瑰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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