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2196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鲁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6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19时30分许,鲁甸县**镇**村驾驶人周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鲁甸县**镇**路**巷路口150米处,碰撞行人米某某,造成米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米某某不排除外伤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鲁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当事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米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庞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进行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宁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838701****;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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