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住江川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超载率为67.31%,经检测转向系和制动系不合格,具有安全隐患的云******号“东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昆明市呈贡区老昆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元庆冷库门前路段时,车头右前侧碰撞碾压到蹲在水泥路肩上的单某某,致单某某现场死亡。经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证人廖某某、高某某、朱某某的证人证言;4.法医尸表检验鉴定、车辆技术鉴定、车体痕迹鉴定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虹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镇**街**号,电话:1398772****;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附卷移送材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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