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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村委**组**号,住址同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4时17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豫QE****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汝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白桥路交叉口向南左转弯时,撞到步行的被害人杨某某,致被害人杨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肇事后,被告人周某某驾车逃逸,后将车停在离现场100米处步行回现场观望,之后继续驾车逃离。同日上午10时许,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从其家中带到交警队进行调查,并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抽血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45.96mg/mL。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仲裁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车辆检测鉴定;5.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其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本人认罪认罚,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君莉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村委**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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