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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乡**村,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灰色的长安牌京Q**1*号小型普通客车,沿G230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华县红花镇派出所门前路段时,其驾驶车辆的前中部将正前方的行人郑某某撞倒,造成被害人郑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2020年04月02日,被告人周某某到西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到西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敏

    (院 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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