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69********,江西省石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江西省石城县**镇**村**组**号,现住石城县**镇**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周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赣B**小车从石城县**镇**塔往石城县**镇**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石城县**镇**大道**小区红绿灯路段时,与该路段的行人廖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廖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江西神州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周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清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本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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