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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一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现住汉滨区**镇**村**街,个体商户。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阴县看守所。

本案由汉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陕G9****号小型轿车沿316国道自西向东行驶至肇事路段,适遇唐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载乘员熊某某前方同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唐某某、熊某某二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抽取周某某的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5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安全意识差,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周,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小玉

2019年12月17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视听资料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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