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桂AB****号比亚迪小轿车搭载其朋友张某某从恩平市**镇沿325国道往开平市方向行驶,18时24分许,行驶至G325线**KM+**M即恩平市**镇**路口路段时,适逢被害人吴某甲(女,15岁,在校学生)骑自行车在此路口由**村往**村方向横过道路,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周某某留守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吴某甲承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吴某甲因外伤致颈椎骨折颈髓损伤死亡。事后,被告人家属在保险赔偿之外另行赔偿人民币153000元给被害人家属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吴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管理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少鹏
附注: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户籍所在地;
2.移送本案卷宗2册、《证据目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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