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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周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开平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谢逸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粤JZN****号小型轿车由开平市百合镇往赤坎镇方向行驶,当日14时30分许行驶至325国道128KM+630M(赤坎中队门口T型路口)路段,在左转弯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由张某某驾驶的粤JS2****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周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丧葬费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驾驶转弯的机动车没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秀媚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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