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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费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务工,住费县**镇**村**号。2020年8月20日被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后被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费县**镇**村路段时,将步行的朱某某撞倒,致其双侧血气胸合并颈髓损伤死亡。肇事后,周某甲驾车逃逸。周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21时许,周某甲又驾车行驶至该路段,撞向周某乙停放在路南的电动三轮车,并在肇事后再次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7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到费县**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朱某某的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静

检察官助理:史竹笛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押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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