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19〕2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肥城市**镇**村**号,现住**,务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肥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鲁09/63898号拖拉机沿泰肥一级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桃园镇韩庄村西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被告人周某某与张某某张某某共同前往查看被撞的摩托车情况时,为逃避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借机驾车逃跑,因其未尽观察义务,致使张某某遭受其驾驶的车辆碾轧并死亡。经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背部遭受车辆碾轧致其内脏破裂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健
马若茜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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