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2XXXXXXXX051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XX,宝鸡市XXXX公司XXX驾驶员。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且本院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1日09时57分许,周某某驾驶陕CXXXXXX号大型新能源普通客车沿宝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八里村二组处时,该车与由西向东正在该处作业的环卫工人魏某某发生碰撞,致魏某某受伤,魏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
2.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可判处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光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蒲某某联系电话139XXXX5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