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周某某,乳名奇奇,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采购员,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持C1驾驶证。2020年2月27日19时许,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普通客车,沿阜南县县道X048线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阜南县赵集镇至王店孜镇路口“飞虎超市”北约100米处时,撞到前方路边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周某某找姐夫杨某某到现场顶替,杨某某报警,并自称自己是肇事者。当晚21时周新奇向派出所供述其为肇事驾驶员,杨某某系其找来顶包人员。阜南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新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网络查询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检察官助理:张志婷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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