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1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仓管员,安徽省肥西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西县**镇**村**村民组,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路**号**小区**栋**室。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皖A8****号小型面包车,沿合肥市包河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交口处,遇贾某某骑行自行车沿**路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横过道路至此,皖A8****号小型面包车前部与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致贾某某摔倒后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者贾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复合性损伤死亡,致死方式符合交通事故碰撞及碰撞后摔跌形成。
经交警部门分析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周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书并履行。
另查明:事发后,周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光盘一张;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履行,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成
检察官助理:李代娣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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