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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诉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五华县人,住五华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5日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12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粤K2****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琴江公路从水寨镇往横陂镇西湖村方向行驶,行至琴江公路西湖村油塘地段右转弯准备进入油塘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正常行驶的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周某某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惠

郑颂谦

2019年5月14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92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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