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周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西省宜丰县人,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家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6时57分,被告人周某甲驾驶赣******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喻某乙、陈某某、周某乙、唐某某等六人,从江西省宜春出发,前住长沙世界之窗,沿高速公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浏阳某某高速公路某某隧道出口时,车辆方向失控先后与隧道出口电缆沟水泥墩和公路左侧护栏相撞,随后向右侧翻停于路面应急车道,致使车上五名乘车人甩出车外,造成乘车人喻某乙、陈某某(系被告人周某甲女儿)二人死亡,周某乙、唐某某二人受伤,车辆及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长沙支队浏阳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甲驾车在高速公路隧道内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遇车辆方向发生偏转采取控制措施时误踩油门、操作不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喻某乙、陈某某、周某乙、唐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甲委托他人报案,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后,被告人周某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喻某乙家属经济损失(含肇事车辆损失)35万元,赔偿被害人唐某某1.35万元,赔偿被害人周某乙2万元,赔偿高速公路道路损失0.224万元,并取得了喻某乙家属及其他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死亡证明、死者家庭户口簿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缴款书等书证;②被害人周某乙、唐某某的陈述;证人喻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酒精含量司法鉴定、车速及车辆状况鉴定等鉴定意见;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已与受害人及其家属达成刑事和解,主动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有道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7055****。
2.移送案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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